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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0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同年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无支付贷款的能力,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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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问题: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0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同年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无支付贷款的能力,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原理,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

A

解析:

[解析] 根据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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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初级)     合同     按期     确凿     个人理财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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