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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由于甲公司一直不行使对丙公司的10万元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乙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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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均已届清偿期。由于甲公司一直不行使对丙公司的10万元债权,致使其自身无力向乙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A:乙公司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公司可以代位行使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
C:甲公司可以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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