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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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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问题:

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 )。
A: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B: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的
C: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
D: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的

答案:

A,B,C,D

解析: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标签:

期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定为     人选     期货公司     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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