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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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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问题: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A:违反介绍业务规则,且逾期未按监管要求改正,其行为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B:介绍业务人外的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
C:违反介绍业务规则,且逾期未按监管要求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
D: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而不符合持续经营要求或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答案:

A,B,C

解析: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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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     责令     期货公司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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