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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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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问题: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 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情节严重”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该定性为()
A: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
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共同犯罪
D:生产、销售假药罪

答案:

A

解析:

考查假药的刑事责任。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情节严重” 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标签: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品     申请     注册     刑事案件     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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